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辽宁省邮政条例》

行业动态2010-10-08 00:00:00
  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邮政条例》。《条例》共7章45条,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全省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规定,将邮政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政府应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

  《条例》明确了信报箱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相关义务。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房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村邮站建设,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邮件接收和投递工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村邮站建设投入力度,并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

  《条例》还解决了快件验视签收问题。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投递或者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发现外包装破损,有权要求开拆验视,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条例》还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省内邮件时限,还设定了统计报表报送的管理和处罚权限,并将快递服务标准纳入地方法规,要求相关单位为邮政投递进社区提供便利。
来源:国家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