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局与工商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行业动态2010-07-22 00:00:00

  为深入推进全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促进快递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新疆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并正式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通知》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经预先核准后,到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经营范围内无“快递服务”、“速递服务”或“寄递服务”的,其申请注册名称不得使用“快递”或“速递”字样。申请经营“快递服务”、“速递服务”或“寄递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应持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如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应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名录和其他申请材料,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通知》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通知》明确,区邮政管理局与区工商局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每年4月和10月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情况,就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并对下一阶段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来源:新疆自治区邮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