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我省快递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快递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解决快递企业收取、派送快件的机动车辆通行、停靠和作业问题,根据江苏省邮政管理局、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道路上通行、停靠和作业的快递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快递车辆)的统一标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快递车辆统一标识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内快递企业可按其机动车辆总数的一定比例,提出统一标识申请。省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快递企业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对快递车辆统一标识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统一标识的快递机动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应仅限于从事快递服务活动;
(二)应为12座以下客运机动车或总质量8吨以下的微型、轻型货车。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开展快递服务相适应的经营资格;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具备机动车3辆以上;
(三)机动车的产权人应当与申请人的名称相一致;
(四)省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统一标识应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理快递车辆统一标识申请表、车辆信息表(见附表1、2)及其电子文档;
(二)快递服务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申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快递企业按照申请条件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九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综合考虑企业经营情况、服务质量以及遵纪守法的情况,结合总量控制的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下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快递企业拿到批准文件,应按照文件的要求对相关车辆喷涂统一的标识(包括企业的专用标志、客服电话、编号和标志颜色),喷涂式样见附件4-6。
第十一条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后,快递企业应按照苏邮管〔2010〕13号文件的要求到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手续,并将以下备案资料送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查:
(一)喷涂统一标识的车辆前、后、侧面6寸照片各1张;
(二)与车辆行驶证所载车辆照片相一致的车辆2寸照片1张;
(三)前项所述照片的电子文档。
提交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后,快递企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正式领取《江苏省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统一标识编号证》(以下简称编号证)。领取了编号证的快递车辆,方能依据本办法提供快递服务。
第四章快递车辆统一标识管理
第十二条 统一标识的快递车辆不得喷涂本办法规定式样以外的其他无关内容;
第十三条 统一标识的快递车辆为一车一号,编号作为标识的一部分应喷涂在车身规定位置。每车配发编号证一本,编号证应当随车携带,编号实行有效期管理。
第十四条 编号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失效。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集中受理一次申请,各快递企业应当在快递车辆编号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视为放弃请求。
第十五条 统一标识的快递车辆及配发的编号证只限于快递企业运递快件时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发放的快递车辆编号及编号证,并责令将车身恢复原状:
(一)车辆报废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的;
(四)擅自改变车辆喷涂式样的;
(五)两次以上未随车携带编号证的;
(六)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快件是指快递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寄递快件应当符合《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快件(信件、包裹、印刷品)的单件重量不超过50千克;
2.快件的单件包装规格任何一边的长度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三边长度之和不超过300厘米。
3、快件应独立封装,封装上的名址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6日起施行。
(详见江苏省邮政管理局网站http://js.chinapost.gov.cn/folder630/folder635/2010/05/2010-05-1054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