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国邮发[2010]33号】

行业动态2010-04-02 00:00:00

       

      为切实维护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物品安
      全,规范寄递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
     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保寄递物品安全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与全体社

会公众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寄递企业是维护寄递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应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

全防范,确保寄递物品安全。社会公众要依法、正确使用寄递服务,主动配合

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寄递企业要按照《邮政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

寄关。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检查其夹寄的

其他物品,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用户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寄

递企业要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

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

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上海世博会期间,寄递企业对

寄往上海的邮件、快件,应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

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要做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

方可收寄。

三、寄递企业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要进一

步完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有条件的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提高邮件、快件安全检查效

率;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患于未然;应积

极配合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

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要立即报告当地

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并协助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上海世博会期间,未经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

上海世博局)专门许可,寄递企业不得进入世博园区围栏区域从事寄递服务。

对发往世博园围栏区内的邮件、快件,寄递企业应交上海世博局指定的园区地

点统一签收分发。全国其他地区寄递企业车辆前往上海市的,应按上海市的有

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交寄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各类物品。在交

寄物品时,应配合寄递企业做好内件验视工作。寄往上海市的,要主动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邮政管理、国家安全、公安等部门要加大对寄递市场的监管力度,依

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等违反《邮政法》的行为,

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违法犯

罪行为。寄递企业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禁止、限制寄递物

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对寄递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应法

律责任。

 

                              特此通告。

国 家 邮 政 局

国 家 安 全 部

公   安   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返回上页

●上篇信息:上海市邮政管理局召开上海市邮政业迎世博600天行动专题工作会议
●下篇信息:湖北省邮政管理局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快递业务许可审批和登记工作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