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邮政管理局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动态2009-12-15 00:00:00

                                                        

       新疆邮政管理局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邮政法》,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促进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新疆邮政管理局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重申,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凭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新《邮政法》颁布实施前,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不能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通知》规定,快递企业在办理2009年度年检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交许可证的,应先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消快递经营项目后,依法申办年检。对因规定情形而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持邮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延期至2010年7月30日前参加年检。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年检,否则按逾期年检处罚。

为加强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通知》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在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以公文形式通知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登记、年检时,要严格审查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登记和年检。

  此外,《通知》还对快递企业注册及年检、变更登记、许可证吊销等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