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江西省邮政管理局与省工商局经多次磋商、协调,该省工商局向各设区市工商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快递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
(1)申请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凭此证向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获许可的,企业登记机关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2)已登记注册的快递企业,如《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登记事项发生变动,需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凭变更后的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邮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吊销企业《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企业登记机关据此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工商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年检时,严格审查其许可证件,无许可证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发生变更或被依法吊销经营许可,未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要责令其办理相关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通知》还对快递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营业执照,2009年度快递企业年检工作进行了说明。江西省局向全省各快递企业转发了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