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邮政管理局经过与省工商管理局多次协调、沟通,下发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快递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工作建立协作机制。
《通知》明确:(1)新设和新增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应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查相关许可手续;(2)原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范围的企业,工商部门办理2009年度年检或于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时,不要求企业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3)工商部门核定的快递业务经营范围,应当与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保持一致;(4)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凭带有其分支机构名录的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当地办理工商登记;(5)符合《邮政法》第85条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及辽宁省局出具的备案手续到省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通知》要求各级省工商管理部门,根据《邮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等擅自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