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公告

百世快讯2009-10-07 00:00:00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2009年4月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为便于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特公告如下:

    一、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可登陆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www.chinapost.gov.cn)“行政许可”栏目,了解许可申请的有关要求和办事流程,下载或在线填写申请表格。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可登录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行政许可”栏目。

    二、自2009年10月9日起,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来信或致电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咨询有关事宜。

    国家邮政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处;邮编:100868。咨询电话:010-88323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通信地址及咨询电话可登陆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通过国家邮政局政府网站(www.chinapost.gov.cn)“政策法规”栏目查阅。

     特此公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